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其中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的的專利文件中。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新穎性,是授予專利權的三大必備條件之一,然而在實踐中,往往有些申請人卻不了解這個要求,在專利申請之前自行公開了相關技術方案,從而導致相關專利申請因缺乏新穎性被駁回,或者在維權過程中受阻。
情景一:申請的發明專利被自己在提交發明專利之前發表的論文或者文章駁回
很多高校、研究機構、醫院等科研工作者在進行科研工作時,除了注重發表學術論文、文章以外,也越來越重視專利保護了。但是往往有些人忽略了專利申請的時機,在文章發表后才開始處理專利申請事宜,最終專利申請因為被論文、文章提前公開了技術而駁回。
因此,當科研工作者有了新的研究成果時,應先申請專利,后發表論文、文章,這樣既不影響專利新穎性,也不會影響論文、文章的發表。
情景二:企業新產品是先宣傳、銷售,還是先申請專利?
“我們公司的產品都是先發樣品給經銷商,或者開產品發布會、參展,哪款受歡迎,就拿哪個去申請專利的”;
“我們公司的產品都是哪個好賣就拿哪個去申請專利的”;
相信這些話不止一個公司說過,有些是企業沒有這方面的意識,有些企業是內部管理不規范,產品部和法務部沒有提前做好充分的溝通工作。
申請專利之前通過線上平臺(包括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視頻、小紅書等)展示、宣傳、銷售,或提供產品涉及圖紙、樣品給經銷商等,都可能影響專利的新穎性。在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很可能被審查員檢索到這些在先公開證據,影響專利新穎性。也可能在起訴侵權方時,被對方找到在先公開的證據,以現有技術抗辯,從而導致維權難,甚至專利被提無效等。
因此,企業切記,在專利申請前一定要做好技術方案的保密措施,避免在專利申請前技術方案被自己或他人提前公開,喪失新穎性,從而導致專利被駁回或者維權難。
常見的使用公開方式再匯總下供大家參考:
1、廣告宣傳、展示: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視頻、小紅書、公眾號、官網、貼吧、論壇等;
2、發表論文、文章;
3、線上平臺銷售;
4、提供產品設計圖紙、樣品給經銷商;
5、會議交流、座談會、展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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